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文体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苏州市吴江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1-27

吴江开发区、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东太湖度假区(太湖新城)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吴江区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修订)》(吴发〔2021〕2号)文件精神,现将《苏州市吴江区文体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吴江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

2021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吴江区文体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苏州市吴江区委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吴发〔2021〕2号),为规范本区文体旅产业资金的实施和管理,充分发挥产业资金的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突出导向、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原则。

第二章扶持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本细则扶持对象是在吴江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团组织以及经区政府认可的其他扶持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金申报主体产业分类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相应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能力;

(三)项目申报主体与实施主体、资金使用主体应当一致(母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共同实施的项目视同主体一致);

(四)项目必须已经按有关规定程序通过审批,且具备一定规模,实施方案切实可行;

(五)有下列情形的项目,资金不予资助: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2.申请单位在区级以上公共信用信息审查近两年有失信信息;

3.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发生过安全事故和意识形态问题;

4.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第三章扶持重点和方式

第四条 本细则重点扶持数字文化、创意设计、文化旅游、工艺美术等文化核心领域产业;大力扶持智慧旅游、文体旅装备制造、体育场馆及服务等相关产业。

第五条 本细则主要采用项目奖励、项目补助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进行扶持。

第四章扶持政策和标准

第六条 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一)对数字文化、创意设计、工艺美术、影视娱乐、智慧旅游等领域新增投资项目,经审核实际投资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其实际投资额的10%,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二)被列入省级及以上重点文体旅项目的,按其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被列入苏州市级重点文体旅项目的,按其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述奖励采用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被列入区重点文体旅项目的,按其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数字文化领域的新增投资项目,经审核,可适当放宽扶持标准。新增头部平台型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第七条 培育产业主体。

(一)区内文化企业首次进入“规上”统计库,并在1年内保持规上企业的,经审核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吴江制造业、纺织业、建筑业等行业企业将创意设计环节分离,设立独立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以工商注册为准)并被归类为文化服务类企业的,企业首次实际开票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经审核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实际开票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经审核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现进档升格的,给予补差。

(三)在我区新落户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体旅企业,正常运作满一年后,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经审核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四)对企业、学会、社会组织,经备案,引进优质文化产业企业且实缴注册资本达500万元及以上,每引进一家,经审核,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引进规模以上文化产业企业,每引进一家,经审核,给予30万元奖励,当年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文体旅产业载体建设。

(一)获评国家级、省级和苏州市级文化产业、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获评国家级、省级和苏州市级数字文化企业(动漫企业)、体育服务综合体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二)鼓励社会自有物业和文体旅企业建设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场所和空间,经审核,按每1000平方米奖励10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区内会展场馆举办各类文体旅展示展销活动,经审核,按照活动面积每1000平方米奖励5万元的标准,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鼓励原创内容生产。

支持文化企业开发原创动漫、游戏产品,对动漫、游戏企业自主开发的动漫游戏产品,上一年度起,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出版运营并达到一定影响力的,经审核,给予单个项目20万元的奖励,多个项目可叠加奖励,最高100万元。

上一年度起游戏企业自主开发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出版运营的游戏,被选为全国电子竞技次级职业大赛(总奖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及以上层级重大电竞赛事游戏的,经审核,给予单个项目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支持提升文体旅消费。

支持文体旅消费集聚发展,鼓励文旅体消费集聚区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旅消费活动和宣传,经审核,给予建设运营主体10-3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加强文体旅品牌推广。

(一)支持区内文体旅企业或文体旅类社会组织积极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展演、展览、展销等活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50%的事后补贴;支持文体旅企业参加全国重大文体旅专业展会,组织开展品牌提升、重大宣传推广活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20%的事后补贴,两项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项目投入包含策展费、展位费、广告宣传费、展会特装制作费、产品运输及保险费和人员交通费(限2人以下)。

(二)对入选国家、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30万元;对入选国家、省级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10万元。

第十二条 产业提档升级。

(一)获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获评国家5A级、4A级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获评五星级、四星级酒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评省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二)获苏州市级以上文旅部门颁发的特色酒店、精品酒店等荣誉,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获评苏州旅游精品民宿的,经审核,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获评国家、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评国家、省文旅部门颁发或参与颁发的工业旅游区、自驾游基地、旅游商品研发基地等旅游新业态荣誉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四)旅游厕所建设:上年度获评3A、2A、1A级厕所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10万、5万。

第十三条所有奖励实现进档升格的,给予补差。

第五章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每年适时公布各类政策性扶持项目的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申报单位自主申报,经各区镇初审后报区文产办。经合规审核,确定拟扶持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区文产办会同区财政局按拨付程序下达资金。

第十五条 对我区文体旅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和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由区文产办按“一事一议”进行支持。

第十六条 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财政资金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由企业自主申报。上级奖励要求本级配套的与本级奖励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奖励总额原则上最高500万元,需突破500万元(含)限制的企业,由区文产办审定。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追踪、绩效评价制度。区文产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绩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第十八条 享受本扶持政策的对象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区文产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苏州市吴江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吴文产办〔2018〕11号)、《苏州市吴江区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吴旅发〔2018〕39号)、《苏州市吴江区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吴政办〔2018〕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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