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培育新型服务主体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机构: 崇明区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10-08

沪崇农发〔2018〕1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关于印发促进崇明绿色农业加快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崇农发〔2017〕145号)文件精神,我委研究制定了培育新型服务主体”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培育新型服务主体政策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委员会

201894


附件

关于培育新型服务主体政策的实施细则

为切实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促进崇明绿色农业加快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崇农发〔2017〕145号)(以下简称《政策意见》)的精神,聚焦主体培育,促进产业融合中关于培育新型服务主体的扶持政策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实施对象

注册并落户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崇明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家庭农场、博士农场、开心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以及本市户籍农民。

二、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培育新型服务主体。区政府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开展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绿色防控、加工流通等社会化服务。

(二)操作细则

1.申报时间: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补贴对象:经区农委认定,获准使用崇明区域公用品牌、推进崇明“两无化”订单农业发展、实现崇明农产品优质优价销售的注册于崇明的新型营销服务主体。

3.补贴标准:新型服务主体在营销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包装、新闻发布、产品推介、广告策划、加工流通等营销费用按实全额补贴。

4.补贴流程:经区农委同意的营销费用,包括包装设计、制作,发布会、推介会策划、实施,宣传片策划、制作等,新型主体凭相关合法合同、票据等凭证向区农委提出申请,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核准后,拨付补贴资金(最高补贴总额为500万元)。

三、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由区农委负责解释。细则试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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