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浦区促进商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黄浦区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9-25

黄商务委规〔2023〕3号

各相关单位:

《黄浦区促进商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使用办法》已经第5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黄浦区财政局

                          2023年9月15日

黄浦区促进商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核心引领区, 持续 推动黄浦区商业转型升级, 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助力上海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根据 法律法规和政策 要求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黄浦区促进商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以下简称 “引导资金”)是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推动我区商业发展的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支持对象)

登记注册 在黄浦区 的 法人 或 非法人组织 。 支持对象 应当 经营状况良好、 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用良好、财务 管理 制度健全 。

第四条(适用范围)

(一)对推动区域商业转型、升级、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或 符合街区商业定位、有利于街区整体商业氛围或特色打造的 新建或 调整 商业综合体 项目给予支持。

(二)对 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打造首店、旗舰店 、创新概念店 项目 给予支持 。

第五条(支持方式)

引导资金采取一次性补贴、项目奖励等方式安排使用。

第六条( 支持类别 )

本引导资金采用事后申请的方式,即项目建设或者调整已完成并运营后,方可进行申请。

(一)重点项目 申请

1. 支持方向

( 1) 位于本区重点商圈核心区域及周边关键节点, 新建或调整 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新建或 调整后对推动区域商业转型、升级、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具有标志性、引领性、示范性、外部溢出性的项目。

( 2)位于所在区域商业发展的关键节点位置 的 新建或调整 中小型商业综合体项目 , 新建或 调整后能够与周边商业体形成互补,业态形态符合整体定位,对区域整体商业氛围打造具有重要意义的项目。

2.申请内容

与商业结构调整相关的费用,包括改造装修费、商铺或者场地租赁费、设备 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 费等。

3.支持方式

一次性补贴。

4.支持标准

( 1)补贴 金额最高不超过 项目 核定实际 投资 总 额 的 50%。

( 2)单个项目 最高支持金额 500万元 。

(二)示范创新项目申请

1. 支持方向

在本区重点商圈核心区域及周边关键节点, 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打造首店、旗舰店 、创新概念店 ,在运用新技术、打造新模式、采用新业态上有创新突破,具有创新转型带动作用或对街区商业氛围、特色打造具有促进作用的项目。

2.申请内容

与商业结构调整相关的费用,包括改造装修费、商铺或者场地租赁费、设备 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 费等。

3.支持方式

一次性补贴或一次性奖励。

4.支持标准

( 1)补贴金额 最高不超过 项目 核定实际 投资 总 额 的 50%。

( 2 )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 300万元。

( 3 )为鼓励 商业载体 招商积极性,对于核准获得支持的 新引入 项目, 商业载体 业主方 (含运营方) 可以 申请 获得 相应 配套招商 奖励 ,单个项目最高 50万元 。如果 商业载体 业主方 (含运营方) 和项目方为同一主体 或关联企业 ,补贴和奖励只可获得一项。

第七条(其他规定)

对于已获得相关政策扶持资金的 项目 ,不重复申请本引导资金。

第八条(申报材料)

1.《黄浦区商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表》;

2 .项目 专项 审计报告书;

3 .项目情况介绍 (图文) ;

4 . 品牌所有证明(或品牌授权证明)

5 .项目场地证明 (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6 .项目 开业后每月 经营 业绩 情况。

第九条(受理评审)

区商务委每年一次发布《黄浦区促进商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申报指南》,集中受理申报引导资金的申请。对符合本办法第三 、 第四条规定且申报材料齐全的 项目申请 予以受理。

区商务委在受理引导资金申请后,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综合确定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的建议方案。

第十条(资金拨付)

对评审确定的支持项目经网上五个工作日公示,由区商务委按照专项资金报批程序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予以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区商务委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

对于申报后中途停止经营的项目,尚未拨付的引导资金将终止拨付。

对于违反引导资金使用规定的项目, 应当 收回引导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 二 条(不予申报情况)

1.同一项目在没有再次进行显著商业结构调整的情况下,不得再次申报。

2.申报单位在申报前两年内发生 过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而受到处罚的,不得申报。

3.申报单位在申报前两年内发生过 重大 产品、服务质量 问题 ,对黄浦区商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申报。

4 .申请单位在项目申报中存在造假、欺骗等行为的,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 三 条(其他)

本《办法》由黄浦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2023年10月15日起 施行,有效期 至 2028 年 10月14日 。原《黄浦区促进商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使用办法》( 黄商务委规 [2020]3号 )同时废止。


附件: 黄商务委规2023-3商业结构调整资金办法.pdf


温馨提示:点击此处,阅读信息原文 信息来源: 黄浦区商务委员会

© 2017-2022  zhengsoso.com   版权所有   沪ICP备17032387号-1 上海立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