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上海市崇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0-12-07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崇明文化旅游业发展,区文化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崇明文化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并已经一届区委常委会第141 次会议和区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2020年11月4日
关于促进崇明文化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文化旅游业对崇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带动和促进作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投资文化旅游业的积极性,加快形成与世界级生态岛相匹配的文化旅游服务体系,提升崇明文化旅游发展能级,发挥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结合本区文化和旅游“十四五”规划和发展实际,特制定如下扶持奖励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围绕建设世界级生态岛的总体要求,重点扶持高品质文旅项目,聚焦重点领域,加强文旅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文化旅游扶持政策的绩效,加快推动崇明文化旅游产业全面转型升级,促进文化旅游业更快更好发展。
二、扶持对象
对崇明文化旅游业发展带动性强、诚信合法经营的各类社会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主体。
三、扶持类型和标准
(一)旅游住宿类项目
1.中高端宾馆饭店、度假酒店。依据旅游饭店星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对于新建挂牌五星或达到五星级标准的大型豪华酒店、饭店、宾馆、度假村,在开业后经年度评审给予连续三年每年市场培育补贴200万元。对于新建挂牌四星或达到四星级标准的商务酒店、精品度假酒店,在开业后经年度评审给予连续三年每年市场培育补贴100万元。对于新建挂牌三星或达到三星级标准的商务酒店、连锁品牌酒店,在开业后经年度评审给予连续三年每年市场培育补贴50万元。其中,对于超五星级标准或者客房数超过300个以上的大型宾馆酒店,在以上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50%的补贴标准。
2.中高端民宿。鼓励民宿集群化、品质化发展,对在城乡规划重点发展区域内的民宿,依据《上海市乡村民宿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细则》、《崇明生态民宿等级评定标准》及相关办法,对于新建被评定为五星级精品民宿、四星级精品民宿、三星级精品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于同一投资主体集中区域投资5幢以上民宿的,给予提高10%的扶持。对于同一投资主体集中区域投资10幢以上民宿的,给予提高20%的扶持奖励标准。
3.中高端房车营地。依据《崇明房车营地等级评定办法》,对经区文化旅游局认定的新建并投入运营的五星级房车营地、四星级房车营地,经年度评审分别给予连续三年每年市场运营补贴20万元、10万元。
(二)旅游景区类项目
国家A级旅游景区。依据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被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经年度评审分别给予连续三年每年市场培育补贴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三)旅游公共服务类项目
1.综合旅游服务中心。依据《城市旅游服务中心规范》标准,对经区文化旅游局认定的新建大型、中型综合旅游服务中心,经年度评审分别给予连续三年每年市场培育补贴30万元、10万元。
2.旅游厕所。依据《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旅游厕所被评定为国家3A级、2A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四)文化和文创类项目
1.特色文化场馆。对建成后对游客开放、带动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经区文化旅游局认定的民间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纪念馆、艺术中心等,经年度评审给予连续三年每年运营补贴10万元。
2.文旅融合文创项目、文创工坊和文创产品。对落地崇明并评为国家级和市级文旅融合文创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被评为区级文旅融合文创项目的,经年度评审给予连续三年每年10万元的培育补贴,区级项目每年不超过5个。对经区文化旅游局认定的文创工坊,经年度评审给予连续三年每年3万元的培育补贴,每年不超过5个。对经区文化旅游局认定的特色文创产品开发,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年不超过5个。
3.影视拍摄。对经区文化旅游局备案以崇明为主要拍摄取景地或主要题材的商业影视作品,按照播出时长及影响力,给予制作方最高一次性补贴20万元。
4.智慧旅游。对经区文化旅游局认定的新建智慧旅游开发、管理、营销及服务系统且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智慧旅游项目,经年度评审给予连续三年每年市场培育补贴10万元。
(五)旅游导入类
1.游客组织。对组织游客来崇旅游的旅行社,年度引入过夜游客流1万人次以上、3万人次以上的,分别给予年度奖励20万元、60万元。对于连续两夜及以上游客人次达到上述要求的,在以上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50%的补贴奖励。
2.文旅节庆赛事活动。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文旅节庆赛事活动吸引外来游客,根据活动规模、市场影响力及带动效应,对经区文化旅游局认定的重大影响力活动给予每个活动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年不超过5个;对较大影响力活动给予每个活动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年不超过10个。
四、附则
1.本扶持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由区文化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2.《关于进一步加快崇明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沪崇旅〔2018〕1号)不再执行。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政策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新增项目次年申报。
5.本办法由区文化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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